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量:

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紧密围绕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对非石油能源资源高效洁净利用和减少对石油依赖的重大需求,瞄准后石油时代能源和化工原料必将走向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重点发展煤炭能源高效洁净转化与利用的同时,拓展研究领域向以非石油能源资源和生物质的高效洁净转化、石油替代燃料及化学品制造过程中的科学与技术的方向发展,综合协调研究上述含碳资源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化学与工程方面的科学问题,为实现非石油能源资源高效、洁净转化技术的创新和后石油时代燃料与化学品合成技术提供科学依据和工程化基础,不断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发展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基地。

为了加速实验室目标的实现,推动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鼓励新思想、新方法的研究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原则。

1.开放课题主要支持实验室以外的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由校外和校内非本单位人员共同申请,校外研究人员担任课题第一负责人,校内研究人员担任课题第二负责人。

2.申请课题应为实验室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或为实验室提供新增长点,促进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 申请人需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经历的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均可合作提出申请,填写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请程序。

1.实验室在每年的9-11月通过室务会议制定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开始受理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时,需二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3.实验室主任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评审意见。

4.由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管理。

1.承担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应在第一年年底提交阶段总结、第二年年终提交结题总结,包括:学术论文或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清单。

2.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目,并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报告。

3.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验室室务会的同意。

4.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归档材料。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1.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分年度核定。

2.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下列各项费用。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3)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

(4)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基金课题有关的并标注“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3.开放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留实验室公用。

第七条 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1.资助课题结束时,应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2.研究中购置的设备或装置等归实验室所有,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

3.资助课题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应将“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写为作者单位之一,并注明本课题为“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如申请专利,专利权为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的合作者,实验室应同为专利权人。

4.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在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

第八条 本条例将依照具体情况不断补充修改,并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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