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1-03 浏览量:次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一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在室主任领导下的行政秘书负责制。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不得擅自移动其位置。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失火,触电),任何人不得擅自拉总闸,如需拉分闸一定要事先通知各课题组。
第四条 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仪器、水、电、煤气、钢瓶、门窗,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和高压、有毒气体必须按规定存放、操作和使用。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应有及时处理措施,不造成公害。要经常通过通风、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间及楼道为无烟区,禁止吸烟。
第八条 在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值班,遇非正常情况发生,请立即通知室主任,行政秘书及学校保卫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