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科技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实验室主任推荐,前一届学术委员会聘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评价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它重要的成果,对其中应给予奖励的提出建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学术秘书配合学委会主任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完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条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