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第一条 为使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真正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科技工作者从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高水平研究、高新技术创新基地,真正成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联合的组织体系,在人员不断流动和更新的过程中,始终能吸引、凝聚最好的科学家做出前沿和一流水平的工作,同时推动学科交叉、促进学科发展,拓宽研究领域,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请高级访问学者,其应来自于太原理工大学外各系统,包括海外学者和外籍科技专家。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
第四条 来访者征得实验室课题组同意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由实验室室务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者,报送学校人事处审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与管理中。
第五条 各课题组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因科研经历不同而有所差别;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由学校协调安排解决。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与高级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各课题负责人要根据其访问期间的工作情况确定补贴额度。
第七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实验室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会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高级访问学者在实验室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八条 本条例与太原理工大学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太原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