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

学术活动是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窗口,它直接反映实验室的学术氛围、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关系到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加强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是活跃研究人员学术思想,引导创造性科研工作,提高整个实验室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证学术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规范学术活动的组织,加强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一名副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学术活动,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计划的实施,解决学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领域的发展方向以及前沿学科综述和论文报告;

2.研究工作的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

3.研究工作开题报告、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

4.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报;

5.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预讲;

6.专题学术讨论;

7.系列学术讲座;

8.研究生工作报告。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特邀专题报告;

2.邀请学术报告;

3.国际合作与交流;

4.国内短期访问;

5.开放课题;

6.室内学术交流;

7.学术沙龙。

第四条 实验室积极努力争取、加强与本实验室相关的国际先进科研团体的学术交流。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应由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访问、讲学,以利于实验室及时了解当前国际学术动态。

第五条 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国内兄弟单位中高水平的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学术报告,实验室为其提供来往旅费并给予一定报酬。

第六条 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活动人员,回国后至少应进行一次全室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动态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每年应在全室安排1-2次学术报告,向全室阐明学术思想,明确全室重点工作内容。

第八条 每位课题组长每年应在全室做1-2次学术报告,每半年应在本课题组做一次学术动态报告,介绍本课题组的工作进展情况或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验室讲师以上研究人员,每年度应在课题组范围以上做项目工作报告。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做论文开题报告,每年做工作进展报告。

第十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申请各类基金项目,应在课题组范围以上做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由报告邀请人、组织者(室领导)、执行人(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共同组织完成。一个学术报告的基本组织程序是:首先由报告邀请人将报告的基本情况提交组织者,经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后,与组织者确定报告时间,然后由学术秘书印制、张贴报告宣传材料,行政秘书提前准备报告所需物质条件。

第十二条 报告邀请人的基本职责是:

1.将被邀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称或职务、单位、报告题目提交给组织者或执行人,并与组织者协商报告时间;

2.提出报告人报告所需的硬件设备,如多媒体投影仪等;

3.提出其他接待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者的基本职责是:

1.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安排、协调、组织学术活动全过程;

3.安排报告主持人。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从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费中列支,其中包括国家有关规定付给报告人酬金。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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