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通知》(财教[2008]1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使用权益,实验室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科技厅每年批准拨入实验室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三大类的开支要求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1.实验室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保证实验室各项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国家规定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使用,委托太原理工大学财务处办理,每年结账。
2.实验室利用运行费资助开放课题,通过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接受开放课题的申请,按照实验室开放课题鼓励办法审批开放课题项目核定与项目相匹配经费数额。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及范围,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1.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是指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2.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开支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1000-2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4.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5.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6.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7.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8.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 本条例将按照具体情况不断补充修改,本规定由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